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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效仅供参考,非承诺时效,详情请以物流跟踪信息为准

以上计费规则和时效仅供参考,可能会因不同产品或地区有所差异,更多详情可致电申通快递官方客服95543或当地网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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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村组派送(未展示的村组一律不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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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派送,村组一律不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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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境不派送(含下属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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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 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仿真枪、枪支配件等。

2. 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1. 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开锋过的各类宝剑等。

2. 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甩棍、电棍等。

三、爆炸物品

1. 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 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 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 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氧气罐、火机气 体等。

2. 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 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1.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火机煤油、丙炔颜料、酒精、液体丁烷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1.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1.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及各类不明化工气体、液体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1.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1.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1.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1.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1.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含各类活禽)

1.如鸡、鸭、鹅、蛇、蜜蜂以及珍惜野生保护动物等及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六、其他物品

1.《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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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标准

欢迎使用申通快递(以下简称申通)线上下单平台,为了使您获得愉悦和安全的服务体验,在此列明以下服务条款,详述了您使用本平台的服务所须遵守的条款和条件,请您(为便于理解,以下简称用户或寄件人)在使用前仔细阅读。
特别提示
禁寄物品:寄件人 不得交寄各类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的可能危害寄递安全的物品、违法违规物品以及其他不予收寄物品。
信息收集与保护: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快递服务组织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集、存储、加工、传输、使用寄件人和收件人提供的或在相关服务中形成的各项信息。
赔偿标准: 单票交寄物价值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快件,寄件人应当保价。保价快件,赔偿上限为交寄物的申报价值;未保价快件,赔偿上限为人民币500元。但无论如何赔偿范围不包括商业机会、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 (上述内容详见协议相应条款)
一、特别申明
1、申通将完全按照以下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才能使用本平台享受申通的快递服务,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即表示用户已完全知悉并接受全部服务条款。
申通有权根据业务需要酌情修订"条款",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如用户不同意相关修订,请用户立即停止使用"服务"。经修订的"条款"一经在申通快递官方网站公布,即产生效力。如用户继续使用"服务",则将视为用户已接受经修订的"条款",当用户与申通发生争议时,应以最新的"条款"为准。
2、 本平台仅提供相关的下单、查询等自助服务,除此之外与服务有关的上网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手机、其它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上网装置)及所需的费用(与此服务相关的电话费、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等)均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3、 定义:寄件人系指委托寄送快件的一方;收件人系指由寄件人指定收取快件的一方。
二、寄件服务条款
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是“申通快递”品牌及有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提供快递服务的单位已获得“申通快递”品牌和商标的使用许可,与寄件人间建立“申通快递”快递服务法律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邮政法》等法律法规,寄件人和快递服务单位(申通或申通合作网点)特约定如下条款:
1、寄件人权利和义务:
1.1 寄件人使用申通快递员上门寄件服务平台下单或在申通合作网点的经营场所办理寄件时,应仔细填写寄件信息(包括寄件人、寄件人联系方式、寄件地址、收件人、收件人联系方式、收件地址、期待上门取件时间、物品类型、保价等信息),并保证上述填写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如因寄件人填写的寄件信息不准确、无效或不完整,导致寄件人下达的订单无法顺利履行(包括无法按时上门揽收、揽收后无法派送等)或发生快件丢失、毁损、延误时无法证明物品种类、数量、价值等,寄件人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寄件人在申通合作网点的经营场所办理寄件时,填写快件运单上的上述寄件信息及勾选对《快递服务协议》的同意均视为寄件人本人提交,无论寄件人是否曾向经营场所的服务人员咨询或寻求过协助、指导。
1.2 寄件人通过寄件平台发送订单后,寄件人应在快递服务人员到达寄件人指定的寄件地址前,妥善整理好需要寄递的物品,并准备好在下单页面填写的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服务人员依法验视寄递物品和寄件人身份证件。
1.3 快递服务人员有权对寄件人交寄物品进行开箱验视;对于无法判定内件属性的交寄物品,有权要求寄件人出具有效证明。寄件人不配合验视的,快递服务人员有权不予揽收或退回已揽收快件。
1.4 寄件人应本着节约、绿色环保的原则,对所寄物品进行妥善包装,合理使用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避免过度包装和随意包装,同时应确保快件包装符合快递运输的安全要求,保证快件在运输途中不会发生破损、变形、渗漏。如因寄件人的包装方式不当导致物品在运输中发生破损、变形、渗漏等情形而造成寄件人或他人的经济损失,寄件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1.5 实名认证:寄件人应准确、完整、如实地填写快递面单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验证;寄件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证照及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实名验证。寄件人同意申通记录、留存相关证件信息。
1.6 寄件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附件《禁限物品及贵重物品寄递告知》,不得交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禁止和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申通不予收寄或限制收寄的物品。申通在寄递过程中发现前述物品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退件、扣押、转交相关主管部门等措施。因交寄禁寄物品造成申通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寄件人应当予以赔偿。
1.7服务费:快递服务费按照快递服务单位标准收取。寄件人选择服务费由收件人支付的,为寄、收件人间的约定。收件人支付服务费后,在寄件人与快递服务单位约定的范围内享受与寄件人同等的权利;若收件人拒绝付费的,则由快递服务单位将快件退回寄件人,寄件人应承担寄、退服务费。
2、快递服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收寄快件,并根据约定提供安全、及时的快递服务;查验寄件人的身份证明;对快件当场验视;对禁寄及拒绝验视的快件不予收寄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向寄件人提供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的查询服务。
3、赔偿标准
因快递服务单位原因导致用户交寄的快件发生延误、损毁与遗失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快件未按约定或承诺的时限内送达的,免除相应的快递服务费用;
(2)快件发生损毁、遗失(包括全部或部分损毁、遗失)的,按以下方式赔偿:
① 未保价快件,按照实际价值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元(含);
② 已保价快件,按照实际价值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申报价值;如快件未足额保价的,则赔偿金额按保价率折扣,即赔偿金额=实际价值损失*申报价值/实际价值;
③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保价且无法提供有效价值证明的,则按照该票快件的快递服务费的3倍赔偿。
特别声明: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快递服务单位按照本条约定依据用户实际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均不对用户所称的预期收益、利润、商业机会等任何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4、保价条款:
单票交寄物价值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快件,寄件人应如实申报并办理保价;单票交寄物价值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快件,寄件人应拆分至单票交寄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以下分别寄件,并分别进行保价。如因所寄递的快件性质无法拆分,请寄件人采取其他运输方式以保障安全。
4.1保价费用计算规则:
选择保价服务品种的,保价费按所保价额的2‰计收。
4.2赔偿规则:
若快件毁损灭失的,快递服务单位收到寄件人理赔资料并核定无误后在约定保价价值内按下列规则及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若赔偿不足保价价值的,快递服务单位可按比例退还保价费。
对于选择保价的快件,保价金额应根据物品实际金额进行保价,若物品实际金额低于或等于保价金额,按物品实际金额在实际损失范围内进行赔偿;若物品实际金额高于保价金额的,按保价金额在实际损失范围内进行赔偿。
4.3不保价的货物种类:
A.邮政、航空等各相关法律法规禁寄品;
B.中国大陆境内无修复或定损技术能力的精密货品;
C.易碎品:玻璃类、陶瓷类、石膏类,石材类,大型雕刻类以及不易妥善包装的物品;3C类中含易碎屏幕(超过15.6寸)的产品;
D.无法核实其真实价值的货物(如:文物、古董、有纪念意义的个人物品、二手物品、有价证券、重要文件、证件、发票、票据等);
E.其他在申通快递官网平台等渠道上公布的不予保价的物品。
对于上述不予保价物品但寄件人实际已选择保价并已支付保价费的,则在寄递过程中因快递服务单位原因造成快件发生损毁、遗失的,根据寄件人提交的物品价值证明凭证按照其实际价值损失进行适当赔偿、不退保价费,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元(含)。
4.4 快件延误
(1)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运费(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2)由于延误导致内件之间价值丧失的,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4.5  快件丢失
快件发生丢失时,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1)对于没有选择保价的快件,单票快件最高赔偿金额为500元;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保价且无法提供有效价值证明的,则按照该票快件的快递服务费的3倍赔偿。
4.6 快件损毁
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1)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2)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则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对应比例进行赔偿。
4.7、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第三方在知晓或应当知晓快件发生损毁、遗失后30天之内应向快递服务组织提出理赔要求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逾期则快递服务单位有权不予受理且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4.8、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第三方向快递服务单位提出理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第三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授权书、含保价服务的寄件面单、发票、付款凭证及寄递物品的清单以及物品的损毁报告或检测报告等有效证明材料;
(2)快递服务单位要求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第三方在上述30天的理赔期限内未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导致快递服务单位无法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无法核实交寄物实际价值损失的责任由寄件人自行承担。
4.9 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第三方要求快递服务单位将保价快件剩余的物品或损毁的物品返还的,快递服务单位可直接在赔偿金额中扣除该票保价快件的物品残值及相应的返件等相关费用。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第三方未明示处置要求或不同意返还的,快递服务单位按照协议中的退件要求处理。
4.10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第三方有且仅能针对单票快件提出一次理赔要求,且对于该票快件丢失或损毁的结算是全额且终局的。
5、寄件声明:
寄件人选择、确认、声明、保价的快件价值不仅指快件的本身价值,且包括并不限于快件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直、间接利益或特殊商业利益等。有赔偿的快件,快递服务单位应免除或退还该快件的服务费。
6、查询
本公司官方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及查询热线等提供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的快件查询服务。
7、送达时限
快件送达时限以申通快递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的信息为准。
8、签收
寄件人同意并促使收件人同意快递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便利,按如下方式之一,安全、合理地投递快件:
(1)交由收件人本人签收;
(2)交由收件人的同住人或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3)投递至收件地址范围内的代收点或自提柜;
(4)按收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其他方式投递。
存在政府管控的区域,快递员在收件人要求或取得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快件投递至收件人指定地址,或当地政府、居委、物业等专门安排的快件投递场所。
快递服务组织按以上方式之一投递快件且快件外包装完好的,视为该次快递服务履行完毕。
9、退件
收件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的、收件人拒收的或非因快递服务组织原因两次派送未成功的,快递服务组织有权退回快件或按寄件人明示的合理要求处理,相应费用由寄件人承担。寄件人未明示快件处置要求且拒绝退件、不支付退件或处置费用或快件无法投递且无法退回的,快递服务组织有权按相关规定处置快件,处置后所得收益扣除服务费与处置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寄件人。
10、生效
本合同自寄件人在订单平台上填写姓名、地址并将快件实际交付快递服务单位时生效。快递面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注:(1)保价条款以收取保价费用时生效。
(2)由收件人支付服务费的不适用保价条款。
11、信息收集及使用
11.1寄件人同意并遵守申通快递官网所公示的信息保护和隐私政策及其不定期修订的内容,确保其向快递服务单位提供的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电话、证件等信息为合法获取并经有效授权使用。
11.2申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集、存储、加工、传输、使用寄件人和收件人提供的或在相关服务中形成的各项信息。
三、法律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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